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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10)
时间:2023-10-27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案例十

赵某某等人与甲汽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虚假诉讼 刑民协同履职 跟进监督 民营企业权益保护

【要旨】

对重大涉民营企业虚假诉讼案件,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指导,推动刑民协同履职,实现打击犯罪、纠正错误裁判与追赃挽损、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同步推进落实。对涉民营企业民事案件提出的监督意见要逐案跟踪问效,上下协同发力,持续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基本案情】

2013年,浙江乙公司向安徽丙公司投资5681万元,甲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汽车公司”)作为担保人为该投资提供担保,安徽丙公司和甲汽车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曹某某。

2016年5月,赵某某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起诉甲汽车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甲汽车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86.8万元。案件受理次日,赵某某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包河区法院裁定冻结甲汽车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16年6月,在法院的主持下,赵某某与甲汽车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甲汽车公司欠赵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660万元,应于2016年6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甲汽车公司履行义务到期后,赵某某即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8月,赵某某从法院领取了1255万余元款项。

2017年4月,潘某某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汽车公司、曹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合肥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潘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甲汽车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来源。2020年4月20日,最高检向安徽省检察院移交曹某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安徽省检察院遂依职权启动审查程序。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经调阅民事诉讼卷宗材料、赴浙江乙公司所在地了解情况、调取甲汽车公司、赵某某等涉案单位和个人的银行流水查明,曹某某为转移甲汽车公司被执行资产,于2016年5月指使赵某某通过截取银行流水、伪造借据、委托书等方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由赵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赵某某在获取法院执行款后,分三次将执行款转入曹某某账户。2017年,曹某某又指使潘某某通过截取银行流水、伪造借据、委托书等方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之后,潘某某作为原告以借款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虚假证据,导致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错误民事判决。

为打击虚假诉讼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对该案挂牌督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结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迅速侦破案件,曹某某将通过虚假诉讼所得款项合计1255余万元全部退缴。2021年4月9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曹某某等五人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初次监督。2020年12月31日,包河区检察院向包河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赵某某诉甲汽车公司一案中,曹某某等人恶意串通,通过截取银行流水、伪造“转款说明”、盗用他人转账记录等手段,虚构民事纠纷提起诉讼,并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虚假调解,骗取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纠正。包河区法院以检察机关认定该案为虚假诉讼“系根据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得出上述判断,但这些笔录形成于刑事诉讼的侦查环节,尚未经历审判环节,亦即并未完成庭审质证和最终认定”为由,未采纳检察建议。

2021年5月12日,安徽省检察院以合肥市中级法院判决的潘某某诉甲汽车公司一案系虚假诉讼为由,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6月4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合肥市中级法院再审。2021年9月17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民事判决并驳回潘某某的起诉。

跟进监督。针对赵某某诉甲汽车公司一案包河区法院不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检察机关启动跟进监督程序。2021年5月7日,合肥市检察院就该案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针对潘某某诉甲汽车公司一案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撤销原民事判决并驳回潘某某起诉的民事裁定的情况,安徽省检察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案法院以裁定形式结案明显不当,遂依职权启动跟进监督程序。

监督结果。2021年5月24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对赵某某诉甲汽车公司一案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包河区法院再审。2021年8月19日,包河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2022年4月12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对潘某某诉甲汽车公司一案提审并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合肥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指令合肥市中级法院再次审理。2022年6月21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驳回潘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构成虚假诉讼罪。对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要坚持刑民协同能动履职,依职权充分用好调查核实手段查明虚假诉讼的事实,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查处,必要时可与公安机关联合挂牌督办。要加大对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件的跟踪问效,对法院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监督意见或再审裁判错误的,应上下协同接续监督,确保监督质效,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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